索引号 : 523183504/201801-00020 | 组配分类:处罚结果 |
主题分类:食品药品监管 | 发文日期:2018-01-12 |
服务对象:公民 | 体裁分类:决定 |
发布机构:颍上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2018-01-12 |
生效时间 : | 废止时间: |
名 称:颍上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业园区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表(12月份) | |
文 号:无 | 关键词 : |
颍上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业园区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表(12月份)
食品药品类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 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颍)食药行罚〔2017〕B198号 |
姚维秀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案 |
颍上县贺正小肥牛火锅城 |
92341226MA2NGAPT2H |
姚维秀 |
当事当事人于 2017年5月9日购进湖南李记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酸菜鱼全料”20袋(生产日期:2016年10月08日,保质期12个月)进价:3.5元/袋。2017年12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监督检查职权,对当事人经营场所依法检查,在食品原料贮存场所发现当事人贮存的湖南李记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酸菜鱼全料”1袋已超过保质期。本案涉案食品货值金额3.5元。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和第五十五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处罚: 1、没收当事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酸菜鱼全料1袋; 2、罚款5000元。 |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颍上县建设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颍上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12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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