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3182751/202012-00010 | 组配分类: | 涉企收费和市场准入清单 |
发布机构: | 颍上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主题分类: | 县政府办公室 |
名称: | 阜阳市发展改革委阜阳市财政局阜阳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动态调整阜阳市市级涉企收费清单的通知 | 文号: | 无 |
信息来源: | 阜阳市人民政府网 | 有效性: | 有效 |
生成日期: | 2020-11-20 09:35:17 | 发布日期: | 2020-11-20 09:35:17 |
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直相关单位:
为全面落实涉企收费清单制度,进一步规范涉企收费行为,根据涉企收费清单实行动态管理有关规定,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按照职责分工,对《阜阳市市级涉企收费清单(2019年)》进行了动态调整。现将调整后的清单予以公布,请认真执行。
各县(市)发展改革委要会同财政、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及时调整和完善本级涉企收费清单内容,于2020年12月底前完成涉企收费清单动态调整工作,及时将动态调整后的涉企收费清单及有关信息在省减轻企业负担综合平台上公布。
阜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阜阳市财政局
阜阳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20年11月10日
附件
阜阳市市级涉企收费清单(2020年)
一、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
序号 | 收费项目 | 收费依据 | 收费范围和对象 | 收费标准 | 执收单位 |
一、法院部门 | |||||
1 | 诉讼费 |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第 481 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皖价费函〔2011〕217号 | 诉讼案件当事人 | 详见收费依据文件 | 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经济和信息化部门 | |||||
2 | 无线电频率占用费 | 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计价费〔1998〕21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03〕2300号、发改价格〔2005〕2812号、发改价格〔2011〕749号、发改价格〔2013〕2396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发改价格﹝2018﹞601号,发改价格〔2019〕914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皖价行费字〔1998〕111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信息产业厅皖价费〔2002〕145号;省财政厅、省物价局财综〔2004〕1274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皖价费〔2004〕41号、皖价费〔2006〕65号 | 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单位和个人 | 详见收费依据文件 | 省无线电管委会办公室阜阳管理处 |
三、公安部门 | |||||
3 | 证照费:(1)机动车号牌工本费(2)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驾驶证工本费(3)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工本费 |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04〕2831号、发改价格〔2008〕1575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发改价格规〔2019〕1931号;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1994〕783号;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240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综〔2008〕36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皖价费〔2013〕72号 | 机动车有关证照申请人 | 详见收费依据文件 | 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
四、自然资源部门 | |||||
4 | 土地复垦费 | 《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土地复垦条例》;《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财税〔2014〕77号;财政部等六部门公告2019年第76号;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物价局财综〔2001〕1061号;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皖发改收费〔2019〕33号 | 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没有条件复垦和复垦不符合要求的用地单位和个人 | 按照被破坏土地每平方米6至9元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5 | 土地闲置费 | 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用地单位;2.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 | 1.每平方米5至10元 2.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百分之二十以下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6 | 耕地开垦费 | 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单位和个人 | 阜阳市每平方米32元,界首市每平方米28元,其余四县每平方米24元;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按照当地耕地开垦费标准的 2 倍缴纳耕地开垦费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7 ▲ | 不动产登记费 |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税〔2014〕77号、财税〔2016〕79号、财税〔2019〕45号、财税〔2019〕53号;财政部等六部门公告2019年第7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皖财综〔2019〕866号 | 不动产登记申请人 | 详见收费依据文件 | 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
五、城市管理部门 | |||||
8 | 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修复费 | 建设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建城〔1993〕410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税〔2015〕68号;省建设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建城字〔1996〕565号;省建设厅、省物价局建城字〔1996〕640号;省建设厅建城〔2002〕232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皖价费〔2002〕186号、皖价费〔2006〕240号;市物价局、市财政局阜价综〔2014〕120号 | 经批准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单位和个人 | 详见收费依据文件 | 市政工程管理处 |
9 | 城镇垃圾处理费 | 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计价格〔2002〕872号;省物价局、省建设厅皖价服〔2007〕207号;市政府办公室阜政办〔2012〕〕28号;市物价局阜价服〔2013〕148号 | 所有产生垃圾的单位和个人 | 详见收费依据文件 | 市环卫局 |
六、农业农村部门 | |||||
10 ▲ | 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452号;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1994〕400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税〔2014〕101号;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水产局渔政〔1989〕64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皖价费〔2002〕186号 | 在我市管辖的江河、湖泊等水域采捕天然生长和人工增、养殖水生动植物的单位和个人 | 专业捕捞按年总产值的4%,兼业捕捞按年总产值的5-8%,养殖(种植)业按年总产值的1-2%,经批准的外省单位和个人按年总产值的5-10% | 市水产管理局 |
七、水利部门 | |||||
11 | 水资源费 |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财综〔2008〕79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皖价商〔2014〕1号、皖价商〔2015〕66号;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皖发改价费﹝2019﹞622号;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水利局发改价费﹝2019﹞455号 | 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 | 详见收费依据文件 | 市水资源管理处 |
12 | 水土保持补偿费 |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财综〔2014〕8号;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水利厅、人行合肥中心支行财综〔2014〕32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发改价格〔2014〕886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皖价费〔2014〕160号、皖价费〔2017〕5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皖价费〔2017〕77号;市物价局、财政局阜价综〔2014〕120号 |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单位和个人 | 详见收费依据文件 | 市水资源管理处 |
八、市场监管部门 | |||||
13 |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费 | 财政部、国家计委财综〔2001〕10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皖价费〔2014〕145号;市物价局、市财政局阜价费〔2014〕151号,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皖发改明电﹝2020﹞13号,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发改明电﹝2020﹞10号 | 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的单位和个人 | 详见收费依据文件;疫情防控期间对复工复产企业降低50% | 市特种设备检验中心 |
九、人防部门 | |||||
14 |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 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建设部计价格〔2000〕474号;省政府皖政〔2016〕54号、皖政〔2016〕56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人民防空办公室皖价费〔2014〕138号、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皖财综〔2019〕866号 | 经批准确因地质和地下条件不宜修建的民用建筑建设单位和个人 | 详见收费依据文件 | 市人防办 |
十、仲裁部门 | |||||
15 | 仲裁费 | 国办发〔1995〕44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综〔2010〕19号 | 仲裁案件当事人 | 详见收费依据文件 | 市仲裁委 |
注:一、责任事项
(一)执收单位责任:
1.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
2.执行收费公示制度;
3.按规定使用非税票据,收费收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
4.执行收费统计报告制度,按要求报告年度收费情况;
5.其他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
(二)主管部门责任:
1.贯彻国家和省政府收费政策;
2.督促指导执收单位按清单收费;
3.纠正违规收费行为,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4.其他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事项。
二、追责情形
(一)执收单位违反收费政策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场监管、财政等部门按照职责追究责任:
1.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制定或者调整收费标准的;
2.不实施管理行为或者不提供服务收费的;
3.未按规定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收费的;
4.不使用统一规定的票据或者无票据收费的;
5.其他违反收费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主管部门及其有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监察、审计等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三、以上收费为经国家和省批准设立、在我市实施的由市级单位收取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省级以上部门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列入市级清单。
四、标注“▲”号的收费项目,对小型微型企业免予征收。
二、政府性基金
序号 | 项目名称 | 政策依据 | 征收范围对象 | 征收标准 | 执收单位 |
一、财政部门 | |||||
1 | 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 | 国发〔2006〕1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发改价格〔2006〕1230号;财政部财综〔2007〕26号、财综〔2009〕51号、财税〔2016〕11号;省物价局皖价商〔2006〕191号;省财政厅皖财综〔2019〕282号 | 详见文件 | 详见文件 | 省非税局 |
二、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 |||||
2● ▲ | 水利建设基金 |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财综〔2011〕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4〕122号、财税〔2016〕12号;省人民政府皖政〔2012〕54号;财政部财税﹝2017﹞51号;财政部财税﹝2018﹞39号 | 有销售收入和营业收入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新征用(含划拨)建设用地单位 | 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按其上年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0.6‰征收。其中,银行(含信用社)按上年利息收入的0.4‰征收;保险公司按上年保费收入的0.4‰征收;各类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按上年业务收入的0.6‰征收。新征用(含划拨)建设用地500元/亩 | 市税务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三、城乡建设部门 | |||||
3 |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 国务院国发〔1998〕34号;财政部财综函〔2002〕3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皖价费〔2008〕112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税〔2019〕53号;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皖财综〔2019〕866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阜政办〔2009〕73号;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监察局财非税〔2013〕261号;市物价局、市财政局阜价综〔2014〕120号 | 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工业、民用和公共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的单位和个人,详见文件 | 按建设项目的建设面积计征,详见文件 | 市城乡建设局 |
四、城管执法部门 | |||||
4 | 污水处理费 | 国务院国发〔2000〕36号;国家计委、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计价格〔1999〕1192号;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部、水利部、国家环保总局计价格〔2002〕515号;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财预〔2009〕79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财税〔2014〕151号;省政府令第183号;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住建厅财综〔2015〕196号;市财政局阜财非税〔2013〕261号;市物价局阜价商〔2016〕80号 | 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 | 详见收费依据文件 | 市排水办 |
五、林业部门 | |||||
5 | 森林植被恢复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财政部、国家林业局财综〔2002〕73号、财税〔2015〕122号;省财政厅、省林业厅财综〔2003〕1088号、财综〔2015〕2241号 | 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各项工程确需占用、征用或者临时占用林地的用地单位 | 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12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8元;宜林地,每平方米5元。 详见文件 | 省林业部门 |
六、税务部门 | |||||
6▲ | 教育费附加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务院令第60号;国务院令第448号;国发明电〔1994〕2号、国发明电〔1994〕23号;国发〔2010〕3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0〕103号、财税〔2014〕122号、财税〔2016〕12号;财税〔2019〕46号 | 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 | 按增值税、消费税税额的3%征收 | 市税务局 |
7▲ | 地方教育费附加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财政部财综〔2010〕98号、财综函〔2011〕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4〕122号、财税〔2016〕12号;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教育厅财综〔2011〕349号;财税〔2019〕46号 | 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 | 按增值税、消费税税额的2%征收 | 市税务局 |
● ▲ | 水利建设基金 |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财综〔2011〕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4〕122号、财税〔2016〕12号;省政府皖政〔2012〕54号;财政部财税﹝2017﹞51号;财政部财税﹝2018﹞39号 | 有销售收入和营业收入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新征用(含划拨)建设用地单位 | 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按其上年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0.6‰征收。其中,银行(含信用社)按上年利息收入的0.4‰征收;保险公司按上年保费收入的0.4‰征收;各类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按上年业务收入的0.6‰征收。新征用(含划拨)建设用地500元/亩 | 市税务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8▲ |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财政部财综字〔1995〕5号;财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财综〔2001〕1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财税〔2015〕7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4〕122号、财税〔2016〕12号;财政部财税〔2017〕18号;省政府令第165号;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残联财综〔2015〕2033号;财政部财税﹝2018﹞39号,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 | 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 按照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2倍执行。其中,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平均未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含)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 市税务局 |
9▲ | 文化事业建设费 | 国发〔1996〕37号;国办发〔2006〕4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4〕122号、财税〔2016〕12号、财税〔2016〕25号、财税〔2016〕60号、财税〔2019〕4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5号;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财综〔2016〕594号;省财政厅皖财综〔2019〕601号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广告服务的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以及提供娱乐服务的单位和个人,详见文件 | 按照提供广告、娱乐服务取得的计费销售额的3%征收 | 市税务局 |
10● |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 | 国务院令第551号;财政部、环保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财综〔2012〕3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综〔2012〕80号;财政部、环保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综〔2012〕48号、财综〔2013〕109号、财综〔2013〕11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29号;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5年第91号 | 进口电器电子产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 | 电视机13元/台、电冰箱12元/台、洗衣机7元/台、房间空调器7元/台、微型计算机10元/台 | 阜阳海关、市税务局 |
七、新闻出版广电部门 | |||||
11 | 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 | 国办发〔2006〕43号;财政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财税〔2015〕91号;省财政厅、省广电局财综〔2015〕1455号;财政部、国家电影局公告2020年第26号 | 县及县以上城市电影院 | 按电影票房收入的5%提取 | 省级电影专项资金管委会 |
八、阜阳海关 | |||||
● |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 | 国务院令第551号;财政部、环保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财综〔2012〕3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综〔2012〕80号;财政部、环保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综〔2012〕48号、财综〔2013〕109号、财综〔2013〕11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29号;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5年第91号 | 进口电器电子产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 | 电视机13元/台、电冰箱12元/台、洗衣机7元/台、房间空调器7元/台、微型计算机10元/台 | 阜阳海关、市税务局 |
九、财政部驻安徽省专员办 | |||||
12 | 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 |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财综〔2009〕90号;财政部财综〔2010〕9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0〕44号;财政部财税〔2017〕51号﹔财政部财税﹝2018﹞39号;财税〔2019〕46号 | 扣除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农业排灌用电后的全部销售电量 | 详见文件 | 财政部驻安徽省监管局 |
13 | 中央水库移民扶持基金(含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跨省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 | 国发〔2006〕17号;监察部、人事部、财政部令第13号;财政部财综〔2006〕29号、财综〔2007〕26号、财综〔2009〕51号、财企〔2011〕303号、财企〔2012〕315号、部财税〔2016〕11号、财税〔2017〕5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发改价格〔2006〕1230号;省物价局皖价商〔2006〕191号 | 省级电网企业在本省区域内扣除农业生产用电后的全部销售电量 | 详见文件 | 财政部驻安徽省监管局 |
14 | 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财综〔2011〕115号、财建〔2012〕102号;财政部财综〔2013〕89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税〔2016〕4号 | 扣除农业生产用电(含农业排灌用电)后的销售电量 | 居民生活销售电量0.8分/千瓦时,居民生活和农业生产以外销售电量1.9分/千瓦时。详见文件 | 财政部驻安徽省监管局 |
十、民航部门 | |||||
15 | 民航发展基金 | 财政部财综〔2012〕17号;财税〔2019〕46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0年第11号 | 在中国境内乘坐国内、国际和地区(港澳台)航班的旅客,及在中国境内注册设立、并使用中国航线资源从事客货运输业务的航空运输企业和从事公务飞行的通用航空企业 | 乘坐国际航班的旅客90元/人·次,乘坐国内航班的旅客50元/人·次;航空公司按飞行航线分类、飞机最大起飞全重、飞行里程及适用的征收标准分类征收。具体标准详见文件 | 民航部门 |
十一、铁路部门 | |||||
16 | 铁路建设基金 | 国发〔1992〕37号;财政部〔1996〕财工字第371号;财政部财综〔2007〕3号 | 铁路运输部门承运的货物 | 1991年3月1日开征的货物运输0.2分/吨·公里;1992年7月1日开征的货物运输1分/吨·公里;1993年7月1日开征的货物运输1.5分/吨·公里 | 铁路部门 |
注:一、责任事项
(一)执收单位责任:
1.按照规定在征收场所公布政府性基金的征收文件,接受社会监督;
2.按照规定的项目、范围、标准和期限征收政府性基金;
3.征收时按照规定开具票据,不按规定开具票据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拒绝缴纳;
4.收入按规定及时、足额缴入相应级次国库,不得截留、坐支和挪作他用;
5.建立健全政府性基金的内部财务审计制度,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6.不得改变征收对象、范围、标准,不得减征、免征、缓征、停征政府性基金;
7.其他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事项。
(二)主管部门责任:
1.贯彻落实政府性基金管理政策,主动公布本部门征收的有关政府性基金征收文件;
2.负责对本部门政府性基金征收政策执行情况监督检查,依法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3.不得批准设立或者征收政府性基金,不得改变征收对象、范围、标准及期限,不得减征、免征、缓征、停征或撤销政府性基金;
4.其他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
二、追责情形
(一)执收单位违反政府性基金政策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等部门按照职责追究责任:
1.违反规定设立政府性基金项目、扩大征收范围、改变征收环节、征收对象的;
2.自行提高征收标准、继续收取已明令取消、停征、缓征的政府性基金项目的;
3.未按规定向社会公示政府性基金项目、征收标准的;
4.未按规定使用财政票据的;
5.其他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事项。
(二)主管部门及其有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监察、审计等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三、标注“●”的项目为多部门征收项目。
四、标注“▲”的为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免征项目。
三、行政审批前置服务项目收费
序号 | 行政审批项目 | 中介服务事项 | 设立依据 | 服务内容 | 收费项目 | 收费标准 | 执收单位 |
一、市公安局 | |||||||
1 | 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实施爆破作业审批 | 工程作业爆破设计、施工方案评估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 | 根据行业标准规范,编制工程作业爆破设计、施工方案评估报告 | 评估报告编制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二级以上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 |
2 | 机动车登记 |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 《道路交通安全法》 | 根据行业标准规范,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具备相应资质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 |
3 | 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标志核发 |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 | 根据行业标准规范,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具备相应资质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 |
二、市交通运输局 | |||||||
4 | 公路工程施工许可 | 公路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15年第11号) | 根据行业标准规范,编制公路施工图设计文件 | 公路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机构 |
5 | 港口行政许可﹝子项:港口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审批﹞ | 港口工程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 | 《港口建设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07﹞第5号) | 根据行业标准规范,进行港口工程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 | 设计文件编制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具备水运行业甲、乙级等级资质的设计机构 |
6 | 港口行政许可(子项:在港口总体规划区域内建设港口设施临时使用港口岸线许可) | 港口岸线选址区域规定比例尺水域、陆域地形图测绘 | 《安徽省港口条例》 | 根据行业标准规范,进行港口岸线选址区域规定比例尺水域、陆域地形图测绘 | 地形图测绘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水运行业乙级以上测绘机构 |
7 | 港口行政许可(子项:新建、改建、扩建从事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的建设项目安全条件核准) | 港口建设项目安全评价 |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9号) | 根据行业标准规范,编制港口建设项目安全评估报告 | 安全评估报告编制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依法设立的具有资质的评价机构 |
8 | 通航水域岸线安全使用和水上、水下活动许可 | 通航安全评估 | 《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第69号 | 根据行业标准规范,开展通航安全评估 | 安全评估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省海事局通航安全评估报告编制备案企业 |
9 |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客运) | 客车综合性能检测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 | 根据行业标准规范,对客车、危货车进行汽车综合性能检测 | 检测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通过质监部门的计量认证、取得计量认证证书并符合《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能力的通用要求》(GB 17993)等国家相关标准的检测机构 |
10 |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 | 危货车综合性能检测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 | 根据行业标准规范,对客车、危货车进行汽车综合性能检测 | 检测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通过质监部门的计量认证、取得计量认证证书并符合《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能力的通用要求》(GB 17993)等国家相关标准的检测机构 |
11 | 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车辆营运许可和驾驶客运资格许可 | 汽车综合性能检测 | 《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安徽省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 | 根据行业标准规范,进行汽车综合性能检测 | 检测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符合《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能力的通用要求》(GB 17993)等国家相关标准的检测机构 |
三、市城乡建设局 | |||||||
12 |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 | 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施工图涉及公共利益、公共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 | 建筑工程施工审图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 |
13 |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 |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编制 |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令51号) | 根据行业标准规范,进行建筑内装修材料防火性能检测,出具检测报告 | 消防设计文件编制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具有内装修设计资质或者消防设计资质的单位 |
14 |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 消防设施检测 |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令51号) | 根据行业标准规范,进行建筑内消防设施检测,出具检测报告 | 消防检测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二级以上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 |
四、城管执法局 | |||||||
15 | 城镇污水排水及设施处理审批(子项:城镇污水排水许可) | 排水水质、水量检测 | 《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2号) | 出具排水水质、水量检测报告 | 水质、水量检测收费 | 安徽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降低我省环境监测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皖价费〔2014〕139号) | 具备计量认证资格的排水检测机构 |
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16 | 临时用地审批 | 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土地复垦方案编制 | 《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6号) | 根据行业标准规范,编制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土地复垦方案 | 方案编制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具备省级以上有关部门核发的乙级以上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工程等规划设计资质或具有从事土地复垦规划设计的单位 |
17 |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 | 选址专题论证报告编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 | 按照行业标准规范,对独立选址的国家或者省重点建设项目,编制规划选址专题论证报告 | 论证报告编制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具备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 |
18 | 建设用地(含临时)规划许可 | 规定比例尺地形图测绘 | 《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 | 提供按统一坐标、高程系统绘制的规定比例尺地形图(数字化地形图) | 测绘服务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具备资质的测绘单位 |
六、市水利局 | |||||||
19 |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 水利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编制 | 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水建〔1998〕16号) | 按照行业标准规范,编制水利工程初步设计报告 | 水利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编制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具有相应资格的设计机构 |
七、市卫生健康委 | |||||||
20 | 放射诊疗许可(子项: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验收) | 放射防护评价 |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 | 按照行业标准规范,进行放射防护评价 | 放射防护评价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取得卫生部或者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
21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检测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80号) | 按照行业标准规范,进行公共场反检验、检测 | 卫生检验、检测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具有卫生检验、检测、评价等专业技术能力的机构 |
八、市生态环境局 | |||||||
22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审批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 | 《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 | 按照行业标准规范,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分析、预测和评估等,并出具评估报告 | 环境影响评价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具备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能力的机构 |
九、市应急局 | |||||||
23 | 烟花爆竹批发经营许可 | 安全评价报告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5号) | 根据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范,开展安全评价,并出具安全评价报告 | 安全评价报告编制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 |
24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 安全评价报告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5号) | 根据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范,开展安全评价,并出具安全评价报告 | 安全评价报告编制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 |
25 |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 | 安全评价报告 |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7号) | 根据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范,开展安全评价,并出具安全评价报告 | 安全评价报告编制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 |
26 | 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子项:烟花爆竹经营(批发)企业储存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烟花爆竹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6号公布,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77号修改) | 根据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范,开展安全评价,并出具安全评价报告 | 安全评价报告编制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 |
27 | 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子项:烟花爆竹经营(批发)企业储存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烟花爆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编制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6号公布,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77号修改) |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进行设施设计,并尽可能采用先进适用的工艺、技术和可靠的设备、设施。安全设施设计单位、设计人应当对其编制的设计文件负责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编制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具备相应资质的设施设计单位 |
28 | 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子项: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评价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5号公布,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79号修改) | 根据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应当符合《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细则》的要求 | 安全评价报告编制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 |
29 | 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子项: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5号公布,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79号修改) | 根据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按照《化工建设项目安全设计管理导则(AQ/T3033),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设计,并编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编制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具备相应资质的设施设计单位 |
30 | 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子项: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编制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6号公布,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77号修改) |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进行设施设计,并尽可能采用先进适用的工艺、技术和可靠的设备、设施。安全设施设计单位、设计人应当对其编制的设计文件负责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编制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具备相应资质的设施设计单位 |
31 | 非煤矿矿山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子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1号公布,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78号修改)
| 根据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范,开展安全评价,并出具安全评价报告 | 安全评价报告编制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 | |
十、市人防办 | |||||||
32 | 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同步修建、易地修建审批 | 人防工程防护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 |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安徽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55号) | 按照行业标准规范,设计防空地下室防护文件 | 防空地下室防护设计文件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具有人防工程设计资质证书的机构 |
十一、市市场监管局 | |||||||
33 | 企业登记(子项:公司(含分公司)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 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验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56号发布,国务院令第648号修订) | 按照行业标准规范,提供验资服务并出具验资报告 | 会计师事务所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会计师事务所 |
34 | 企业登记(子项:非公司企业法人(含营业单位)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 主管部门为集体所有制企业或者社团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开业、变更登记注册资金提交验资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号);《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121号) | 按照行业标准规范,提供验资服务并出具验资报告 | 会计师事务所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会计师事务所 |
35 | 合伙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有关变更登记申请文书的签名公证 |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47号)第十九条 | 公证服务 | 公证服务收费 | 省物价局、省司法厅皖价服〔2017〕5号、市发改委(市物价局)〔2017〕541号 | 公证机构 |
注:一、责任事项
(一)执收单位责任:
1.恪守独立、客观、公正原则,在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揽业务,提供的前置服务要符合执业准则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2.自主定价要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不得相互抬价、压价和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3.提供服务应坚持委托人自愿原则,并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协议),载明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收费条款和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
4.按规定明码标价,如实向委托人出具合法票据;
5.其他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事项。
(二)业务(资质)主管部门责任:
1.建立健全公平公正的市场准入机制,培育市场,促进竞争;
2.建立完善行业(资质)管理制度,督促和指导前置服务机构自觉执行价格政策,规范服务行为;
3.及时查处超资质范围、出具虚假报告或证明文件等违规行为;
4.加强内部监管,严禁向行政管理相对人指定或变相指定前置服务机构;
5.其他应承担的责任事项。
二、追责情形
(一)执收单位有下列违法情形之一的,由市场监管、业务(资质)主管部门按照职责依法追究责任:
1.违反行业和资质管理规定的;
2.法律法规规定的不正当价格行为;
3.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业务(资质)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监察、审计等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三、以上项目,审批部门不得指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四、表中标注“★”的项目,申请人可以按照要求自行编制方案(报告),也可以委托有关机构提供服务编制方案(报告)。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五、由行政机关委托的行政审批前置服务项目收费不列入本清单。
四、涉企保证金
序号 | 收取项目 | 收取依据 | 收取范围对象 | 收取标准 | 征收 程序 | 返还 时间 | 执收单位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1 | 投标保证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实施条例》 | 投标人 | 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 | 根据招标文件具体要求执行。 | 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 依法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有关部门或单位。 | 一、执收单位责任: 1、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2、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收取; 3、不得挪用投标保证金; 4、应按规定返还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利息(法律法规规定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除外)。 二、有关监管部门责任: 1、制定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程序; 2、创新管理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依法依规减少企业资金占用。 3、其他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 | 一、执收单位超过《条例》规定的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或者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或者挪用保证金的,由有关监督管理部门严肃查处,责令改正。 二、有关监管部门及其有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
2 | 履约保证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实施条例》 | 中标人 | 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 根据招标文件或中标合同具体要求执行。 | 根据中标合同约定,待中标人履行完合同约定权利义务事项后退还。 | 依法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有关部门或单位。 | 一、执收单位责任: 1、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2、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收取。 二、有关监管部门责任: 1、制定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程序; 2、创新管理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依法依规减少企业资金占用。 3、其他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 | 一、执收单位超过《条例》规定的比例收取保证金的,由有关监管部门严肃查处,责令改正。 二、有关监管部门及其有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
3 | 政府采购 投标保证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 供应商 | 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2% | 供应商在提交投标文件时按照采购文件约定一并提交 | 自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 | 依法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有关部门或单位。 | 一、执收单位责任: 1、不得超标准收取投标保证金; 2、在规定的时间内退还投标保证金。 二、监管部门责任: 1、贯彻落实保证金政策,主动公布有关保证金文件; 2、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与曝光; 3、其他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 | 一、执收单位超标准收取投标保证金或者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或者挪用投标保证金的,由有关监督管理部门严肃查处,责令改正。 二、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监督管理职责中存在懒政怠政、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4 | 政府采购 履约保证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实施条例》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 中标 (成交) 供应商 | 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 | 由中标(成交)供应商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时提交 | 由采购人根据采购合同约定,待中标(成交)供应商履行完合同约定权利义务事项后退还 | 依法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有关部门或单位。 | 一、执收单位责任: 1、不得超标准收取履约保证金; 2、在规定的时间内退还履约保证金(法律法规规定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的除外)。 二、监管部门责任: 1、贯彻落实保证金政策,主动公布有关保证金文件; 2、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与曝光; 3、其他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 | 一、执收单位超标准收取履约保证金或者不按照规定退还履约保证金或者挪用履约保证金的,由有关监督管理部门严肃查处,责令改正。 二、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监督管理职责中存在懒政怠政、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5 |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 《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安徽省工资支付规定》(省政府令第194号);《关于印发〈安徽省高速公路建设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2007〕14号);《关于印发〈安徽省水利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2007〕56号);《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的通知》(皖人社发〔2009〕7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在皖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皖水基函〔2014〕974号) | 建筑市政、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领域的施工企业 | 1.建筑市政工程:按工程建设项目合同造价的2%。建立工资保证金差异化缴存办法。 2.高速公路工程:施工企业从事主体工程(路基、路面、桥隧)的,每一承包合同项目工资支付保障金额度为80万元;从事房建及附属工程的,每一承包合同项目工资支付保障金额度为20万元 3.水利建设工程可采取以下二种方式办理:按单位集中一次性办理,省外企业金额为40万元、省内企业为20万元;按承建项目逐个办理,金额按承建项目合同价的2%确定; 4.工资保证金可以用工资支付银行或保险公司保函替代。 | 1、建筑市政工程、水利工程:具体征收程序由地方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设定并组织实施。 2、高速公路、水利工程:参见责任事项。
| 1、建筑市政工程、水利工程:具体返还时间及返还程序由地方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设定并组织实施。 2、高速公路、水利工程:工程交工验收合格6个月后。
| 1、建筑市政工程:工程项目所在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2、高速公路:市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3、水利工程:工程项目所在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 一、执收单位责任: 1.施工企业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国有控股商业银行设立保障金专户,按照规定额度预存工资支付保障金,专项用于本企业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 2.施工企业在工程交工验收合格6个月后,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退还保障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确认,凡无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自确认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出具《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退款通知书》,由银行将保障金本金和活期利息一次性退还缴费单位; 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一旦核实施工企业有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应当下达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其限期支付农民工工资。逾期未改正的,从其存入专户的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中先予垫付; 4.其他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 二、主管部门责任: 1.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施工企业用工状况的监管和巡查,设立投诉窗口,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及时处理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案件,同级交通、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协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进行督促检查; 2.其他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 | 一、执收单位违反相关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二、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安徽省工资支付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依法应当受理举报投诉而不受理的; 2.未如实公布用人单位克扣、无故拖欠工资等情况的; 3.未为举报人保密的; 4.挪用工资支付保障金的; 5.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6.泄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 7.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的。 |
6 | 工程质量 保证金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7]138号) | 建设工程承包人 | 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方式预留保证金,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合同约定由承包人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的,保函金额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 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可以银行保函方式缴纳工程质量保证金,采用工程质量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保证方式的不得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建筑企业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建设单位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 缺陷责任期结束后,承包人可向发包人提出返还保证金申请,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 | 建设工程 发包人 | 一、执收单位责任: 1、发包人应按照收费标准收取保证金。 2、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对返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14天内将保证金返还承包人,逾期未返还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14天内不予答复,经催告后14天内仍不予答复,视同认可承包人的返还保证金申请。 二、主管部门责任: 1、贯彻落实保证金政策,主动公布有关保证金文件。 2、负责对保证金预留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依规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3、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与曝光。 4、其他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 | 一、政府投资项目保证金的管理应按同级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非政府投资项目发包人和承包人对保证金预留、返还以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有争议的,按承包合同约定的争议和纠纷解决程序处理。 |
7 | 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行社条例》;《安徽省旅游条例》 | 领取营业执照和经营许可证的旅行社 | 经营国内旅游和入境旅游的旅行社,应当存入质量保证金20万元,经营出境旅游的旅行社,应当增存质量保证金120万元;旅行社每设立一个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分社,应当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增存5万元,每设立一个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分社,应当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增存30万元 | 旅行社应当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旅行社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开设专门的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或者向做出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依法取得的担保额度不低于相应保证金数额的银行担保。 | 旅行社自交纳或者补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之日起三年内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保证金的交存数额降低50%,并向社会公告,旅行社可凭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凭证减少其保证金,旅行社不再从事旅游业务的,凭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凭证,向银行取回保证金。 | 旅行社在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3个工作日内,应当在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开设专门的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足额保证金,或者向作出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依法取得的担保额度不低于相应质量保证金数额的银行担保 | 一、执收单位责任: 1.旅行社应当在国务院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银行开设专门的质量保证金账户,存期不少于一年,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用于旅游者权益损害赔偿和垫付旅游者人身安全遇有危险时紧急救助的费用; 2.其他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 二、主管部门责任: 1.质量保证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2.除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划拨质量保证金,或者省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降低、退还质量保证金的文件,以及人民法院做出的认定旅行社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生效法律文书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质量保证金; 3.其他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 一、执收单位违反相关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对单位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应当颁发有关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而不予颁发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擅自颁发有关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的; 3.向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旅游者乱收费、乱罚款的; 4.未按规定处理旅游投诉的; 5.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
8 | 海关风险类 保证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征收进口货物滞报金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2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5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集中申报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6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19号) 《海关总署关于印发〈海关总署财务管理办法〉(修订)、〈海关保证金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署财发〔2014〕303号) | 海关加贸、监管等工作中依法收取的担保资金 | 风险类保证金是风险担保的一种,包括滞报金保证金和保税货物保证金等类型。当事人提供的担保应当与其需要履行的法律义务相当,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外,担保金额按照下列标准确定: 1.为提前放行货物提供的担保,担保金额不得超过可能承担的最高税款总额; 2.为办理特定海关业务提供的担保,担保金额不得超过可能承担的最高税款总额或者海关总署规定的金额; 3.因有明显的转移、藏匿应税货物以及其他财产迹象被责令提供的担保,担保金额不得超过可能承担的最高税款总额; 4.为有关货物、物品、运输工具免予或者解除扣留、封存提供的担保,担保金额不得超过该货物、物品、运输工具的等值价款; 5.为罚款、违法所得或者依法应当追缴的货物、物品、走私运输工具的等值价款未缴清前出境提供的担保,担保金额应当相当于罚款、违法所得数额或者依法应当追缴的货物、物品、走私运输工具的等值价款。 | 办理担保,当事人应当提交书面申请以及真实、合法、有效的财产、权利凭证和身份或者资格证明等材料。海关应当自收到当事人提交的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相关财产、权利等进行审核,并决定是否接受担保。当事人申请办理总担保的,海关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审核并决定是否接受担保。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办理担保财产、权利退还手续: 1.当事人已经履行有关法律义务的; 2.当事人不再从事特定海关业务的; 3.担保财产、权利被海关采取抵缴措施后仍有剩余的; 4.其他需要退还的情形。 | 阜阳海关 | 1.海关业务、办案部门应按照规定办理各类保证金的收取、退还、转税(罚没)、延期等业务手续,建立审批制度,设立台账,及时清理到期的资金,每月定期与财务部门对账,保证账账相符和按时办理结转、延期或清退。 2.当事人在担保期内履行纳税义务的,海关业务部门应自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财务部门和当事人办理退款手续。财务部门凭当事人《海关保证金专用收据》退款联、收款证明和业务部门转来的《海关(交)付款通知书》在2个工作日内办理退款并进行账务处理。退款应通过银行转账办理,无法办理银行转账的可以退还现金。 3.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退还通知书送达之日起超过3个月当事人未来办理退款手续的,海关业务部门应负责发布公告。公告之日起超过一年当事人仍未来办理退款手续的,海关视同放弃资金按其他收入上缴同级国库。 4.海关各类保证金应按海关税费资金管理,依据《海关税费财务管理办法》(修订)、《海关税收会计制度》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5.海关税款类保证金、风险类保证金应纳入“海关代保管款专户”核算管理,案件类保证金应纳入“海关待结算款专户”核算管理。不得挪用或横向拆借。 6.其他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 一、执收单位违反相关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二、海关的财政收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由审计机关以及有关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处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9 | 海关税款类 保证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2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79号) 《海关总署关于印发〈海关总署财务管理办法〉(修订)、〈海关保证金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署财发〔2014〕303号) | 海关征税工作中依据《海关法》、《关税条例》及《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等法规收取的担保资金 | 税款类保证金是海关税款担保的一种,包括征管、审价、反倾销反补贴、归类、原产地、减免税货物税款担保等类型,担保金额按照下列标准确定: 1.为提前放行货物提供的担保,担保金额不得超过可能承担的最高税款总额; 2.为办理特定海关业务提供的担保,担保金额不得超过可能承担的最高税款总额或者海关总署规定的金额; 3.反倾销担保金额应当不超过商务部初裁决定确定的倾销幅度。反补贴担保金额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 | 办理担保,当事人应当提交书面申请以及真实、合法、有效的财产、权利凭证和身份或者资格证明等材料。海关应当自收到当事人提交的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相关财产、权利等进行审核,并决定是否接受担保。当事人申请办理总担保的,海关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审核并决定是否接受担保。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办理担保财产、权利退还手续: 1.当事人已经履行有关法律义务的; 2.当事人不再从事特定海关业务的; 3.担保财产、权利被海关采取抵缴措施后仍有剩余的; 4.其他需要退还的情形。 在海关批准的担保期限内,纳税义务人未履行纳税义务,对收取税款保证金的,海关应当自担保期限届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保证金转为税款的相关手续。 | 阜阳海关 | 同上 | 同上 |
10 | 海关案件类 保证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实施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83号) 《海关总署关于印发〈海关总署财务管理办法〉(修订)、〈海关保证金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署财发〔2014〕303号) | 海关稽查、缉私和知识产权管理工作中依照《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等法规收取的担保资金。 | 案件类保证金包括知识产权海关保护保证金、知识产权反担保担保金和其他案件类保证金,征收标准为: 1.按照依申请保护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保证金和知识产权反担保担保金收取标准为与被扣货物等值。 2.按照主动依职权保护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保证金收取标准为:货物价值不足人民币2万元的,提供相当于货物价值的担保;货物价值为人民币2万元至20万元的,提供相当于货物价值50%的担保,但担保金额不得少于人民币2万元;货物价值超过人民币20万元的,提供人民币10万元的担保。 3.其他案件类需提供不低于《海关行政处罚幅度参照标准》(署缉发〔2016〕6号)规定的一般情节处罚幅度计核金额的足额保证金。 4.经海关总署核准总担保的,对于商标权保护的货物无需另行提交担保。 | 海关告知当事人提交保证金的金额。当事人交纳保证金后,由海关出具保证金收据。 | 1.知识产权海关保护保证金自权利人结清货物处置费用后由海关返还,或根据法院要求执行。 2.知识产权反担保担保金自海关放行被扣留货物之日起30个工作日返还,或根据法院要求执行。 3.其他案件类保证金在当事人履行完有关法律义务后返还。 | 阜阳海关 | 同上 |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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