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颍上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12月18日
颍上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全面加快生活垃圾处理步伐,提高生活垃圾处理质量,改善人居生态环境。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圾处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2011〕9号)、《安徽省城市生活垃圾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皖价服〔2007〕207号)及《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阜政发〔2014〕80号)等文件规定,逐步完善我县环境卫生管理和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制度化,本着“谁产生谁付费”的原则,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生活垃圾是指居民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为居民日常生活提供服务活动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含建筑垃圾,不包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对生活垃圾实行无害化集中处理过程所需的费用,主要包括垃圾收集、运输和集中无害化处理所需的费用。
第四条 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坚持“排污者付费”的原则。在本县城市规划区、颍上经开区、颍上循环经济园范围内,全面推行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五条 生活垃圾处理费应按照补偿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成本的原则,在充分考虑居民经济承受能力的基础上制定。
制定、调整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应当实行价格听证。生活垃圾处理费按国家规定纳入价格成本监审或成本调查。
第六条 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主体为县城管执法局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可委托相关单位代征。
第七条 生活垃圾处理费本着规范、简便、有效、易操作的原则,按不同的收费对象采取不同的计费方式按月或按年收取。
第八条 生活垃圾处理费实行政府定价,由县发改委会同县城管执法局、县财政局制定,报颍上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垃圾处理费征收对象、计量单位及代征部门:
(一)居民按居民生活用水的用水量计价征收每吨0.2元,随水费同时征收,由供水企业代征,对物业公司管理服务小区居民已经缴纳物业服务费的每吨下浮0.1元。不具备随水费征收条件的居民,按每人每月0.5元征收。
(二)开展住院医疗服务的医院按实际使用床位数10元/床位·月的标准征收,费用由医院承担。对医院等公共服务单位以床位等主体业务为计算数据征收后,其他附属功能性活动给予免征。
(三)建筑施工单位按承包工程总造价的0.3‰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由招标等单位提供相关材料,县城管局负责征收;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按建设工程设计量每立方5元计征(工地内部自行倒转部分免收垃圾处理费),由县住建局等单位提供相关材料,县城管局负责征收;装潢装修垃圾按装潢装修面积计量,征收标准为每平方2元,由县城管局负责征收。
(四)其他各类标准见下表:
序号 | 征收类别 | 征收标准 | 备注 |
1 | 非饮食业个体工商户 | 1元/月.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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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个体饮食、快餐店 | 28元/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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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美容院、宾馆、招待所、浴池、足疗、棋牌室、茶馆等服务业 | 7元/月.床(桌) | 按实际床(桌)数80%计征。 |
4 | 饭店、宾馆餐饮部 | 17元/月.桌 | 大厅桌数按50%计征。 6人卡座10元/月计征;4人卡座7元/月计征; 2人卡座3.5元/月计征。 |
5 | 游泳馆、体育馆、健身房 | 0.35元/月.平方米 | 按营业面积计征。 |
6 | 电影院、娱乐休闲场所 | 0.5元/月.平方米 | 按营业面积计征。 |
7 | 网吧、游戏厅 | 7元/月.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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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各类停车场、车站、码头、汽车修理场、机动车清洗点(汽车美容店)、机动车检测站、加油站 | 140-350元/月 | 大型:280-350元/月; |
中型:210-280元/月; |
小型:140-210元/月。 |
9 | 摩托车(电瓶车)维修店 | 28元/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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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集贸市场等各类专业市场 | 49元/吨 | 按实际产生量计征。 |
11 | 客车、公交、出租车辆 | 客车、公交车0.35元/月.位 | 按核载乘客量 |
出租车0.7元/月.位 |
12 | 非九年义务教育学校 | 1.5元/人.学期 | 按学期实际在校生计征 |
社会培训机构 | 按学期实际在校生计征 |
(五)其他未列入的,参照上述标准征收。
第九条 做好相关特殊群体免征工作,申请免缴垃圾处理费的,凭有效证明材料到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后应当将免缴垃圾处理费的单位和个人书面告知被征收对象和征收单位。
免征范围:获得过国家荣誉称号的人民英雄、共和国卫士、劳动模范、优秀人民教师、县级以上优秀先进个人工作者;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困难家庭、城市失业人群、孤儿和特困供养对象;敬老院、社会福利院、烈士馆、光荣院、救助站等非营利性的社会福利机构以及残疾人企业;幼儿园、九年义务教育中小学校的在校学生;军警机关及人员、残疾军人、革命烈士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等其他优抚对象。
第十条 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
(一)县城管执法局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与委托的代征单位签订《颍上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委托书》,做到规范收费,严禁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不得随意减免收费。
(二)征收的生活垃圾处理费资金全额缴入县财政,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专项用于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
(三)被委托代征单位收取生活垃圾处理费总额的年5%作为委托收费服务费,该标准由县发改委制定。
(四)县城管执法局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使用的监督检查考核奖补。对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重复收费、截留挪用等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一条 县城管执法局会同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和使用定期统计和公告制度,及时将有关情况向社会公告,提高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和使用的透明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 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除随自来水水费缴纳的居民外,须于每年的12月31日前一次性缴清全年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未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按照《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规定,“对单位处以应交生活垃圾处理费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处以应交生活垃圾处理费3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
第十三条 本县城市规划区、颍上经开区、颍上循环经济园范围之外的乡镇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发改委、县城管执法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