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促进财政局机关依法行政,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公开责任,是指违反信息公开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所应担负的责任。
第三条 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戒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做到宽严相济,处理恰当。
第四条 办公室负责对本机关及局属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 股室(部门)和个人有下列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之一的,要追究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五)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六)违反《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六条 责任追究种类包括责令改正、取消年度评优评先资格、责令作出检查、通报批评、责令公开道歉、调离工作岗位、给予行政处分等。
第七条 股室(部门)和个人不服责任追究决定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局的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或申诉。
第八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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