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依法获取中心政府信息的同时,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规范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是指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公开政府信息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拟公开政府信息是否涉密进行的审核把关。
第三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对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组织管理。单位各科室是本单位保密审查的责任单位。
第四条 保密审查坚持结合实际,依法审查,既保守国家秘密又有利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原则。
第五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均列入保密审查范围。
第六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中,重点对以下内容进行保密审查:
(一)单位重大决策事项;
(二)单位制订的规范性文件;
(三)单位领导在本系统性工作会议、专题会议、研讨会、座谈会等会议上的讲话稿、发言录音整理的文字材料;
(四)财务、机构人员、信息化建设等方面的统计数据;
(五)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情况;
(六)涉及行政管理改革的措施和方案;
(七)人事任免、机构调整信息。
第七条 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主要从以下方面进行保密审查:
(一)是否属于密级(秘密、机密、绝密)文件内容,保密期限是否期满;
(二)是否属于中心尚未决定的事项;
(三)信息公开后是否会严重干扰政府和本单位正常工作秩序;
(四)信息公开后是否可能造成社会和经济秩序混乱;
(五)是否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六)是否存在不宜公开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对拟公开的一般性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初审,无异议后再予以公开;对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重大利益,或者公开后可能引起重大社会影响的政府信息,除履行以上程序外,需报单位负责人进行保密审查。批准后,予以公开。
第九条 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与该信息的其他审核工作同步进行,保密审查时间不影响信息公开的时限要求。
第十一条 对泄密或因保密审查不当造成不良后果和重大影响的,按照《颍上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和《颍上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追究相关部门及人员责任。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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